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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资房起纠纷 3万元房款判归卖房者
2007年03月15日重庆晚报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


    购买他人的集资房时,为3万元房款发生争执———她们都认为是自己存入的。日前,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卖房者的证据比买方更有力。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廖某所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同年2月9日,廖某转让了该房并与黄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当天,黄某支付了13万元给廖某,廖某也出具了收条。同年3月16日,廖某单位的集资房专户账号上进账18万元。

    2004年6月,黄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认为自己多支付给廖某3万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黄某认为,同年3月16日支付的18万元均是自己的钱;而廖某则认为,其中有3万元是自己的钱。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就常理而言,集资建房单位的集资房专户是为方便其职工缴纳购房款而设,黄某自然不能独自将钱存入该账户。黄某将购房款支付给廖某,应由廖某向其出具收到l8万元房款的收条。而黄某未举示廖某出具的收款证据。黄某仅提供其签名的进账单,不足以证明此18万元资金是其全部所有。

    法院认为,综合各种证据,廖某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更能证明黄某于2004年3月16日所支付的购房款为15万元。

    最终,重庆市一中院认定,2004年3月16日黄某支付给廖某的购房款为15万元,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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