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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给工薪族加“红包”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2008年01月23日大众日报
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近日,青岛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完)(记者 刘国良 通讯员 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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