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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完善工资增长制 "一线"工资须随利润涨
2008年01月04日半岛都市报
2008年,企业利润增长1%,职工工资应最少增长0.2%;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的员工倾斜……今天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青岛市昨天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帆表示,意见将引导企业为职工涨工资。 企业利润每增1%工资最少涨0.2% 根据意见,市政府每年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各类企业应在市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 一线涨工资幅度不低于平均水平 根据意见,企业要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的职工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员工工资水平。 职工工资不增长负责人也甭加薪 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完)(记者 李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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