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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推“质量受权人制” 确保药品质量
2007年11月01日齐鲁晚报
近日,青岛市在药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据了解,设立“质量受权人”的目的在于,强化企业药品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与权,从而确保药品质量。 据介绍,药品生产的“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在成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确认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并对原辅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药品是否按照标准检验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把关。 在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质量管理文件、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的批准等行使决定权;对原辅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等行使否决权;对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拥有建议权。“质量受权人”如果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而致使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缺陷的,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记 者 李文鹏 通讯员 宗瑜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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