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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畜禽屠宰条例将实施 私屠滥宰重罚3万元
2007年10月27日青岛日报
涂改、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罚款;不按规定对屠宰的畜禽进行检验或者检测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从青岛市经贸委获悉,从11月1日起,青岛市将正式实施《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各种私屠滥宰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惩处标准。 条例规定,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3种牲畜和两种禽类的屠宰加工将重点监管,这些畜禽分别为猪、牛、羊、鸡、鸭。条例规定,对没有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屠宰畜禽的,监管部门将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生产销售“注水肉”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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