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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日前,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潘儒民等四名被告人因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两年不等。这也是自今年1月1日施行《反洗钱法》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据了解,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了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4天后,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并先后抓获了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1997年3月,《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类犯罪;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再次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2006年10月,《反洗钱法》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国共有3起案件以洗钱罪判决。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

    《国际金融报》 (2007-10-23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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